中国隐私权制度的财产权能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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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双阁,王志勇,艾岚.中国隐私权制度的财产权能研究[J].学术论坛,2006(10):1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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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双阁 王志勇 艾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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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2.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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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隐私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事主体的隐私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隐私信息将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对此,中国法律应予以确认,允许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意义上使用和维护其隐私权。应该承认具有经济利益的隐私权的可转让性和继承性,以充分体现隐私权中的经济价值,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在隐私权经济利益的保护方面应强调财产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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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私权 隐私权财产权能 转让 继承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6)10-01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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