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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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无[,].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4):4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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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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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四川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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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上调为4.6万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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