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以内地处理涉港离婚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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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明星,;李华成.论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以内地处理涉港离婚为例[J].决策与信息,2008(11):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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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明星 ;李华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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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北荆州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2]湖北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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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防止一事两诉、挑选法院问题上起到很大作用。内地与香港居民间离婚案件近年增加迅速,挑选法院、一事两诉等现象频频发生。内地司法实践中应以"最适当法院"理由确立不方便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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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方便法院 最适当法院 涉港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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