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加强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劳动部的部署要求,我省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部标准式样的《四川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简称《登记卡》,下同),现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同时实行劳动部标准式样的《四川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简称《就业证》,下同)。《登记卡》和《就业证》由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和复印。实行标准式样的证、卡后,原省内印发的各类外来(外出)流动就业证件和证明一律停止使用。二、《登记卡》适用于我省出川和进入省内各市、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区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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