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浙江湖州教案(1902-1908)是晚清少有的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解决的教案之一。在此过程中,一批有留洋经历和熟悉洋务的新派士绅起了主要作用。他们通过与教会谈判、请求美国领事和公使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并两次将南监理会和传教士告上法庭,最终通过庭内和解的方式与教会达成协议。士绅们力主"文明抵制",约束民众,使得湖州教案的性质始终限定在租房买地领域,而未演变成杀教士、毁教堂的恶性外交事件。湖绅在本案中的作用,也凸显了晚清民教和解的"去官府化"特征。湖案两次详细的庭审过程,是晚清民教地产争讼类案件在近代西方法律语境中的真实演绎,弥足珍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