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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之救济体系的构建
引用本文:于翠英.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之救济体系的构建[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139-141.
作者姓名:于翠英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呼和浩特,010021;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呼和浩特,010018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显得异常严峻和十分薄弱,突出的表现在:生态环境主要组成要素问题突出,表现在植被衰退、土地退化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控制;生态系统的生产功能、调节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等服务功能下降;生命支持系统受到威胁,生态破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撑能力受到削弱。本文认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态环境救济体系,其内容涵盖三个方面:其一,发展循环经济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之根本救济模式;其二,完善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之现实化救济路径;其三,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之应然化司法救济手段。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地区  生态环境问题  救济体系
文章编号:1009-4458(2007)03-0139-03
修稿时间:20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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