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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引用本文:孙莉萍.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J].经营管理者,2010(4).
作者姓名:孙莉萍
作者单位:蚌埠市房产交易管理所;
摘    要: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颁布之前,就我国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颇有争论,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适用此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开拓性进展。本文以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及依据为基础,分析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提出一些思考,以期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 键 词:不动产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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