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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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光.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J].学术探索,2002(4):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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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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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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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性目标。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的方式或手段。和谐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相容的 ,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然实行社会主义的和谐法治。因此 ,在理论上 ,要把和谐的理念明确地体现和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整个系统工程中 ;在实践上 ,社会主义法治要以和谐理念为指导 ,消除立法、执法和守法中的不和谐因素 ,搞社会主义和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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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 和谐 法治 |
文章编号: | 1006-723X(2002)04-0030-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4月18日 |
On Harmonious Government by Law in Socialist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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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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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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