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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我国国有企业概念的重新界定
引用本文:陈晓星.市场经济下我国国有企业概念的重新界定[J].统计与决策,2006(7):150-151.
作者姓名:陈晓星
摘    要:一、我国传统对国有企业概念的界定及其局限性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破谓,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则正式以专门法的形式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体地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显然,不管是指称国营企业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内涵是确定的,即指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国有企业这一界定已凸显其局限性,亟需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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