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罪客体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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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一禾.拐卖人口罪客体新探[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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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一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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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拐卖人口罪侵犯的客体是指他人的人身自由。作者认为从这一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来认定:拐卖人口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的不可出卖性。我国确定拐卖人口罪的刑罚惩治对象,正是出于保护公民人身不被出卖的权力。人身不放出卖,作为拐卖人口罪的直接客体,更利于对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的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观点具有现实的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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