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代表受害人进行索赔研究——以行政主体“责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改进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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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大学.行政主体代表受害人进行索赔研究——以行政主体“责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改进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1(4):243-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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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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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职业大学,天津,3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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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往,我国在许多法律中规定有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一些立法不再规定行政主体的这一权力。但是,在经济立法中应当改进这一规定而不是简单的否定。可改为: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造成受害群体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经受害人申请,行政主体可以代表受害人进行索赔,以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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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主体 受害人 经济立法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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