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略论组织犯的存在范围
引用本文:赵辉.略论组织犯的存在范围[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0(6):825-828.
作者姓名:赵辉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    要:在我国,组织犯不仅仅只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也应当有其存在空间。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可以存在于一般的复杂共同犯罪(包括雇佣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之中。但是,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一定特殊之处。

关 键 词:组织犯  共同犯罪  存在范围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