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股份制金融机构股东出资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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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飞岭.对我国股份制金融机构股东出资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探讨[J].内蒙古统计,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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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飞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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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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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政策,目的是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能构真正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代经营管理体制金融企业,产权明晰、资本金充实、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建立以资产质量为中心的内控机制、以利润为中心的激励机制、以市场为中心的组织体系、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架构组成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资本金是股份制企业核心的构成要素。它提供银行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作为划分股东权益的基本标准、用以承担风险损失的资本担保。资本金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充足性是决定企业能否顺利运作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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