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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兼与王利明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宋炳庸.论鉴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兼与王利明同志商榷[J].延边大学学报,1994(2).
作者姓名:宋炳庸
摘    要:论鉴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兼与王利明同志商榷宋炳庸王利明同志在《政法论坛》1987年第6期上发表的《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一文中指出,“如果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即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这种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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