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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合”小释
引用本文:刘奉光 ,于敬德.“野合”小释[J].齐鲁学刊,1985(1).
作者姓名:刘奉光  于敬德
摘    要:<正> 《史记·孔子世家》载:“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历代经学家感到颇为费解,故众说纷纭,有“野合”谓不合礼仪之说(见该文注释《索隐》条),有男子婚过六十四皆为“野合”之说(见该文注释《正义》条),今人又有“野合”为强奸之说等等。其实,“野合”在孔子时代的意义就是野外结合、配合。《左传·定公十年》记载:齐鲁会盟于祝其,齐侯将宴享鲁公,孔子为相,辞谢说:“嘉乐不野台……饷而既具,是弃礼也”。“嘉乐”,晋杜预注为“钟磬也”,修订本《词源》释为钟鼓之乐。唐孔颖达疏曰:“不野合者,谓享燕正礼当设于宫内,不得违礼而行,妄作于野耳”。显然,“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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