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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持法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作者姓名:张英忠  周国均
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因此,它应该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法制没有稳定性,朝令夕改,变化无常,就会直接影响生产关系的稳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法制没有连续性,不能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同样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保持法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使法制具有极大的权威,积极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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