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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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利.试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法[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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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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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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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应用法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具有特殊性和基础性双重地位,对于学生深刻理解应用法学的理论基础、直观体悟具体法律制度的实践价值具有特殊性作用.教学案例的选择应当遵循真实性、典型性、时代性和争议性四个基本原则,以保证案例教学法运用的科学性.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采取权变方法,合理安排并综合运用教师主导型、主题训练型和全景解剖型三种基本形态,以保证案例教学法运用的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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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用法学 案例教学法 基本原则 基本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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