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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单位: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
摘    要: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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