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见死不救罪
引用本文:王庆廷.见死不救罪[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96-96,144.
作者姓名:王庆廷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贾谊有“见死不救罪”吗?在法律的世界里真的是有“见死不救罪”。如我国《刑法》第429条就规定了“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也判过这样的案例,如在1999年河南省某法院就将一名见死不救的派出所副所长判了刑。

关 键 词:派出所  法院  河南省  案例  实践  有期徒刑  指挥人员  损失  请求  战场  部队  刑法  世界  法律  见死不救罪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