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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的同居权
引用本文:李莉.论夫妻间的同居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2).
作者姓名:李莉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经济法系
摘    要:夫妻同居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其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并与住所决定权密切相联.行使同居权并不是实行性自由,取消夫妻同居权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妇女获得性解放。我国婚姻立法应明确规定夫妻互享同居权,这不是对人的感情的限制,更不是对真正爱情的亵渎,相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符合人类本性和婚姻目的的,另外也解决了丈夫在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

关 键 词:同居权,身份权,权利义务一体性,住所决定权,婚姻自由,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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