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依职权对调解案件再审的范围──对一起债务、担保案两级法院三次审理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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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义全.论法院依职权对调解案件再审的范围──对一起债务、担保案两级法院三次审理的法律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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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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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学院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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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者以司法公正为立足点,认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案件再审的范围应限于原调解程序违法、原调解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对于程序违法的调解案件即使实体处理正确,也应通过再审否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在对调解案件再审时不应影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在注意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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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解案件,再审,司法公正,诉权,审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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