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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为共同生活,理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吗
摘    要:问:于某在城里经营一家果品店,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资本. 他用自己积攒的钱,从乡信用社又贷了一部分款,回村里办了一个果品店. 开始生意还好,后来因为互联网+营销盛行,于某不懂网络经营,果品店生意变得惨淡. 无奈之下,他通过招标下田经营土地. 后来贷款到期,银行不断来催债,说如果再不还债,就要收走以抵押方式通过招标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为了保住土地,他和妻子合计假离婚,把土地经营权给妻子. 这样银行再来收债,以贷款写的是于某一个人的名字让他们找自己要. 请问这样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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