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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引用本文:江国青.论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发展趋势[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89(5).
作者姓名:江国青
摘    要:一普遍管辖原则原是少数几个欧亚国家(如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内法的一种传统法律理论。这些国家采取一种所谓犯罪世界性说。这一理论认为,不论犯罪者是哪国人,也不论他在何处实施犯罪,对于社会总是一种恶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加以镇压。例如,土耳其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属一个外国人在外国“伤害另一个外国人的犯罪,应依第一款规定,在司法部长请求时,对案犯进行惩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1) 此条限于土耳其刑法规定为最低刑罚三年以上徒刑者;(2) 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未被犯罪地国政府或犯罪人本国政府接受。”国际法中提出类似理论的最早可以湖源于十七世纪初期格老秀斯提出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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