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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中的“能动”主义及其价值——以情理法为视角
引用本文:康建胜,卫霞.传统司法中的“能动”主义及其价值——以情理法为视角[J].甘肃社会科学,2012(2):111-113.
作者姓名:康建胜  卫霞
作者单位:1. 兰州大学 法学院,兰州,730000
2. 甘肃省委党校法学部,兰州,730070
基金项目: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层司法实践中的传统情理法因素研究”(项目批准号:10LZUJBWZY005)成果
摘    要:中国古代大量存在着据情理断案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法律制度根源.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中国传统司法中“能动”主义,发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传统礼制之下的统治秩序与和谐,而且根植于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天理、人心”的观念之中.考察传统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我们发展和反思我国当代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与实施方式.

关 键 词:能动司法  礼制  情理法  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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