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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和使用《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等证件的通知
摘    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名牌》(以下称《资格证书》、《执行公务证》和《名牌》)。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3]182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发证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格证书》、《执行公务证》、《名牌》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编号,直接向经考试或考核认定的合格者颁发。《执行公务证》和《名牌》由各级仲裁委员会发放给取得仲裁员资格并被聘为专兼职仲裁员的人员。仲裁员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其《执行公务证》和《名牌》由仲裁委员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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