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名词解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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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名词解释(三)[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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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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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计生委政法司 邮编: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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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七、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等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孕情、环情监测;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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