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失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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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志平.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失及完善[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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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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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湖南衡阳,4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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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失和不足具体表现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与现实生活不符;没有对订约主体的限定作出详细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及变更未作出详细规定;没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下的各种财产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效力存在疏漏,对外效力脆弱;缺乏对约定变更和撤销的规定的等方面。应从提高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等方面进行立法改革,以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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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约定财产制 订约主体 夫妻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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