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中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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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涪陵市就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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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工勤人员,商业银行职工,以及在上述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是目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薄弱环节,在深入贯彻《劳动法》的今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盲点。上述单位职工大多为固定工,只有少部分是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以来,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而对于临时性工作人员多属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用的,大都没有签订招(聘)用合同。上述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来进行调整,毫无疑问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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