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货款,由业务员垫付”的规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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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园.“未收回货款,由业务员垫付”的规定无效[J].人才瞭望,2010(2):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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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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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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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2008年7月,王妃受雇于一家产品销售公司任业务员。2009年2月,经她联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并按约定将货物发给了对方。但事后经多次催要,对方却一直未付所欠16万元货款。近日,公司要求王妃个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理由是公司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货款由经办业务员负责催收,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1个季度内未收回,则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由业务员垫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公司认为,她在应聘时并没有对此规定提出异议,应视为已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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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务员 货款 垫付 销售公司 约定期限 个人债务 2008年 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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