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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如何尽快适应提前介入
作者姓名:吴家林
作者单位:宁德师专政教系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一重要修改符合诉讼民主化的趋势,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进步。如何尽快适应提前介入,对于律师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笔者拟根据自己的律师实务,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对律师提前介入的理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这条规定,应正确理解和掌握其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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