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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卖买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 第二条 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 第二章 结婚 第三条 结婚的年龄男子需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 第四条 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 第五条 禁止男女在三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 第六条 禁止患花柳病,麻疯,肺病等危险性传染病者的结婚。但经医生验明认为可以结婚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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