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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是家庭的行为
引用本文: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是家庭的行为[J].河北学刊,1984(6).
作者姓名:史凤仪
摘    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家庭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共同生活的单位。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则是婚姻发展的必然结果。婚姻与家庭都是特定形式的社会关系,它们既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特点,也反映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它们与整个社会形态,首先与生产关系存在着内在的客观的联系。它们的形式,性质,职能及反映它们的思想、道德和习惯都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并随着生产关系发展变化。婚姻与家庭两者之间的关系,也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在奴隶占有制和封建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下面,家庭是社会的主要生产单位和国家直接统治的对象,是男性家长支配下的父权家长制家庭。加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孔颖达疏引《礼纬·含文嘉》)三纲礼制的严格约束,男女婚姻大事一直由家庭决定和支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婚姻的意义和目的看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中国古代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代言人,用“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解释婚姻与家庭。极力宣扬伦理纲常,认为人间的“男女之别”、“夫妇之义”、“父子之道”、“尊卑长幼之序”,都是圣人秉承上天的意旨制定的,“天不变,道亦不变”,是万古不可更易的。他们的目的无非是企图证明反动阶级统治秩序的合法性。在伦理纲常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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