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结构的方法论意义研究 |
| |
引用本文: | 周占生.法律规范结构的方法论意义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17(2). |
| |
作者姓名: | 周占生 |
| |
作者单位: | 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洛阳 |
| |
基金项目: |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 |
| |
摘 要: | 法律规范结构既具有本体论意义,也具有最基本的方法论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法律规范通过内在要素及要素间的逻辑联系体现其标准意义.要素有二:其一指示规范的适用对象,为"对象标准";其二赋予规范对象相应的法效果,为"法效果标准".二要素的逻辑联系是,如前者适用则后者也适用.而其方法论意义则表明,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适用的对象和路径,司法者必须尊重并接受这种指引,方可正确达至个案裁判之目标.进一步讲,对象标准有"概念"和"类型"两种形态,由此又有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两种基本思维方式的区分.
|
关 键 词: | 规范 结构 要素 标准 方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