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购置款超级优先权的内在根据及其化用——以对应收账款型收益的“争夺”为适例
作者姓名:纪海龙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现代化研究”(21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解释购置款超级优先权应基于各方参与人的潜在合意,并辅之以经济视角下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债务人道德风险的防范。购置款超级优先权的内在根据可以被化用到购置物收益上担保权的顺位问题。对于在先浮动应收账款担保权人与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人对债务人转卖购置物后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争夺,我国法下应认定在先浮动应收账款担保权人与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人在该等应收账款上均享有担保权时,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人的顺位优先。但在先浮动应收账款担保权人可在向债务人放款时通过指示支付的方式直接打款给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人,以消灭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而独享应收账款上的担保权。

关 键 词:购置款超级优先权  浮动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保理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