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阶段,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面临数据平台遭遇多重攻击、数据供需错位、数据本体质量偏低以及协同共享政府消极性等现实困境。我国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的统一性和专门性立法应当采用“外在形式要件——实质内容要件”的二元立法方法。对于外在形式要件,可以采取区域、省、市整体协同立法模式,总体稳步推进全国人大、区域地方人大立法机构、区域政府联席立法工作会、各省市大数据中心的多层次主体立法。对于实质内容要件,应当以“数据状态安全法益作为一种独立且特殊的立法目的,结合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细化立法区分的评定标准,构筑协同共享基础设施的防御安全立法体系,塑造政务数据协同共享的权责分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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