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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数据跨境流动基本安全例外条款与中国方案
引用本文:张晓君,刘泽扬.RCEP数据跨境流动基本安全例外条款与中国方案[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36-42+127.
作者姓名:张晓君  刘泽扬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JZD05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RCEP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SKJD036);
摘    要:数据跨境流动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因此成为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重要条款。RCEP确立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同时规定了公共政策目标和基本安全例外。当前,中国“本地储存,出境评估”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要求还存在不尽协调的问题,在现有立法下,应充分考虑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以满足RCEP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要求。为此,应推动数据立法完善,在明确例外条款适用标准的基础上,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统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健全数据分级分类监管规则。

关 键 词:RCEP  数据跨境流动  基本安全例外  适用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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