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很明显,请示的主送机关是上级机关,行文的目的是要上级机关答复其请示事项。那么,上级机关应以何文种答复呢?《办法》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可见,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只有上级机关才有权以“批复”答复。然而,上级机关有时不以机关名义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而是授权其办公部门或所属职能部门代为回复。于是,在公文实践中回复请示时出现了三个文种,下面我们试举例说明。例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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