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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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哲.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浅议[J].兰州学刊,2009(2):6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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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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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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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破坏践踏了中国司法主权的独立完整,但也把新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带入古老的中国,如律师、律师团体和律师制度。1912年,留日法科毕业生成立了上海最早的律师团体“中华民国律师总会”,但不久便宣告重组。同年12月上海律师公会成立,依法采用会长制。1927年,上海律师公会改组采用委员制。改组后的上海律师公会贯彻新的管理理念,采用新的管理模式,有效整合了上海律师群体,公会自身也得以发展壮大。上海律师公会的改组体现了中国法律在司法领域实现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型,是先进的司法制度同落后的社会形态逐渐融合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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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海律师公会 改组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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