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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引用本文:康琳娜.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4):15-17.
作者姓名:康琳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程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行政不作为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对其进行救济。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应当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扩大行政不作为救济的范围,尽可能全面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二是确定行政主体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赔偿的责任制度以赔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关 键 词:行政不作为  法治行政  救济
文章编号:1007-4937(2004)04-0015-03
修稿时间: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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