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的道德哲学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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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军,伟.论自然法的道德哲学内涵[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4):393-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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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 军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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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外国语言文化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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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YB201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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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围绕“自然法是否是法”这一问题,通过细究文本发现,霍布斯所说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实际是对人性做出的一般论断,即人人都热爱和平;其他的自然法规定人为了和平所必须秉有的德性,因此,其他自然法是由第一、二条自然法总纲派生而来的从属自然法。既然霍布斯的自然法总纲无非是人性的一般概括,而所有从属的自然法无非是一些有助于实现和平的诸如正义、公正等的道德德性,因此霍布斯所谓的自然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法,而是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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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法 霍布斯 道德德性 公正 和平 |
收稿时间: | 2014/1/10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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