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标准新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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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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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司法学校,江西南昌 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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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案件提出的事实命题或所作的事实陈述是否“事实”或“真实”,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命题或陈述关涉自然意义的事实内容须具有客观实在性,即是“客观真实”的;二是命题或陈述关涉社会意义的事实内容须具有法律正当性,即是“主观真实”的。“客观真实”在法律上有一评价标准,依经验实证的证明形式来证明,此法律标准就是诉讼证明的盖然性标准;而“主观真实”须在公正程序保障下,通过对话与沟通来达成,是人们普遍认可的法律价值判断上的“共识事实”。因此,诉讼证明的标准必定是“法律真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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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 诉讼证明 证明标准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0)08-0121-04 |
修稿时间: | 200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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