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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中债权人“善意”的认定
引用本文:钱玉林.公司担保中债权人“善意”的认定[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27-32.
作者姓名:钱玉林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1-0998)
摘    要: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关 键 词:公司担保  越权行为  债权人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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