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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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迎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东岳论丛,2007,28(4):161-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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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迎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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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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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应当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既排斥了损害赔偿的本质,又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衔接上出现了间隙,不能达到该条款的设计目的。夫妻间的侵权问题不能完全交由道德调整,婚内损害赔偿不一定必然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符合世界性的否认"婚姻侵权豁免原则"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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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婚内损害赔偿 侵权 |
文章编号: | 1003-8353(2007)04-0161-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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