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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
摘    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一文。文章论述了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他认为,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关 键 词:国际环境  损害责任  法律模式  环境损害  吉林大学  国家责任  责任制度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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