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案由:申诉方:向××、史××、乔××等18人。被诉方:阆中市某集体企业。申诉方向××、史××、乔××等18人于1994年因阆中市建飞机场征地招工,安置到该集体企业。进厂后,被诉方每月从申诉方工资中提取3%养老保险金,但被诉方至今也没有到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诉方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从1996年3月至6月未给申诉方发放工资,使申诉方生活无着。同时,被诉方不正常安排申诉方的工作。请求依法裁决:1.如数补发1996年3月至6月份的工资;2.按政策为申诉方办理养老保险;3.按政策给予申诉方转正,或将申诉方的档案、工资介绍一并退回市就业局,由市就业局重新安排就业。二、调查核实情况申诉方向阆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被诉方于1996年7月6日给申诉方补发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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