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清理整顿新办公司“资不抵债”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周建华.清理整顿新办公司“资不抵债”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
作者姓名:周建华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律系82级
摘    要:当前在清理整顿新办“公司”、“中心”中(以下统称“公司”)。如何处理“资不抵债”问题尤为突出。下面就此谈些看法。一、处理“资不抵债”的管辖,应贯彻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原则,不等不推,以行政调解为主,司法解决为辅。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与在经济竞争中经营亏损负债额达到或超过其全部的实际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具有债权的应收款物等),已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倒闭状况。由于我国的“破产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