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缔“法轮功”看我国反邪教立法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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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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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西 桂林 5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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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许多“新兴宗教”在世界各地兴起,有的打着宗教的招牌,从事邪教反社会的勾当。在我国,也出现了以被立教、主神教及“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组织。为了打击邪教组织,我国近年来相继制定了多种法律、法规,特别是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首次专门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1999年10月30日,九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我们惩治邪教犯罪提供了充分、准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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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轮功 反邪教 立法 进步 |
文章编号: | 1002-3240(2000)05-0032-03 |
修稿时间: | 200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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