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引用本文:陈林林,吴习彧.“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J].江淮论坛,2012(5):130-135.
作者姓名:陈林林  吴习彧
作者单位: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基于“道德愿景”的立法建议。从惩罚的逻辑考察,惩罚一般是以“受害人一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一旁观者”关系。惩罚措施若要成为法律规则,需满足社会文化特质及民众心理意识,但民众心理意识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认知差别.以及社会心理学上的责任逃避和旁观者效应,都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掣肘。从“成本一收益”角度分析,可以预测这种立法是缺乏效益的,并可能导致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博弈。作为一种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目前是缺乏可行性的。

关 键 词:见危不救  道德情感  惩罚  效益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