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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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林林 吴习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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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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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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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基于“道德愿景”的立法建议。从惩罚的逻辑考察,惩罚一般是以“受害人一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一旁观者”关系。惩罚措施若要成为法律规则,需满足社会文化特质及民众心理意识,但民众心理意识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认知差别.以及社会心理学上的责任逃避和旁观者效应,都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掣肘。从“成本一收益”角度分析,可以预测这种立法是缺乏效益的,并可能导致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博弈。作为一种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目前是缺乏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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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危不救 道德情感 惩罚 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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