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规则:不得侵犯也不能滥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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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耀弘.医疗期规则:不得侵犯也不能滥用(二)[J].劳动世界,2016(31):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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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耀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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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病不请假单位依规辞退
案例:
2006年7月6日,李星到承德某超市集团工作,先后在多个超市门店任采购助理、客服助理等职.与单位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届满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李星继续在单位工作,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1日,李星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某山店,职务为用品部经理.
2013年的11月2日至4日,因外祖父去世,李星向单位请丧假3天;11月9日至12日,请病假3天;之后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11月23日,被承德市中心医院诊断为乙肝五项呈"大三阳",肝功能异常,建议休息2周.期间,11月13日至11月22日共计10天,李星未履行正规的请假手续,单位按旷工处理;11月23日,李星被诊断为"大三阳"之后仍未履行正规的请假手续,单位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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